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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麼是村屋?
丁屋是村屋?村屋不一定是丁屋?

概念上「丁屋」和「村屋」是有所分別,「丁屋」可以說是「村屋」,但「村屋」卻不一定是「丁屋」。 有關分別會影響物業買賣的合法性,村屋和丁屋條例有異須分清。

可建屋的新界土地大致上有以下幾種﹕
  1. 舊屋地:一般是指根據1905年批出的集體政府租契內的某些地段, 其用途註明為屋地者,這些屋地一般多在一些傳統鄉村範圍內。在重建前 ,必須向當區地政處申請一份「重建批准書」。因無限制買賣轉讓條款, 故此無「補地價」問題。
  2. 舊批地:一般是指政府在1905年後在新界各區理民府(現在的地政處) 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土地,一般會限制樓層不可多於兩層。無「補地價」問題。 不過,政府保管的地契在二次大戰時全部被燒毀或散失,因而令涉及此類土地 的物業出現業權缺陷。
  3. 新批地:一般是指政府在六十年代後,以獨立合約方式批出的新界土地, 所有條款均列明於有關的批地合約文件內。 如承批人是根據政府於1972年制定的「小型屋宇政策」,以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的資格(即所謂「丁」)而申請得來的土地,批地合約內必 定會註明一系列嚴格的「限制買賣轉讓條款」,並訂明承批人必須在完 工後,申請作出「補地價」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後,才可將這種「村屋」(即「丁屋」)出售及轉讓。
  4. 農地及建屋牌照:是指政府批準新界農地(old schedule lot)業主在其私人 農地範圍內建造屋宇的批准文件。同樣地,建屋牌照內一般載有很多發展限制,例如 建屋位置、樓層數目、樓高、覆蓋面積及用途等。在完成發展後,須申請一張「完工 證」(又稱「滿意紙」),方可出售及轉讓。舊式的建屋牌照(一般指1972年前發出 的)大多沒有「補地價」的限制,只需在取得「滿意紙」後,便可出售或轉讓。
1972年後批出的建屋牌照,大多數是根據「丁屋政策」批出,故此其內容跟丁屋地的新批合約一樣,必會註明一系列嚴格的「限制買賣轉讓條款」,並訂明承批人必須在完工 後,申請作出「補地價」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後,才可將這種「村屋」(即「丁 屋」)出售及轉讓。
 
怎樣分辨村屋和丁屋?
 
可從地契文件中才可見到。「丁屋」大致上分兩類情況出現:
  1. 政府從官地中撥出適合土地,以新批地形式批出(因官地有限,近年已不再見到這種丁屋批約);
  2. 原居民自己提供適合的農地,再申請建屋牌照(俗稱「丁牌」)的方式出現(這種為目前最常見的)。
    注意:出售「丁屋」樓花,絕不可以直接用「丁」的名義出售,否則構成違反「建屋牌照」行為,政府有權沒收有關土地。